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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醫診所聘有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是否須符合藥事法第20-1條第2項規定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1年0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967501號
 
   

 

 

 

主旨:
有關中醫診所聘有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是否須符合藥事法第20-1條第2項規定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06月14日FDA藥字第101140217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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