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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箋VS.慢連箋,開立率VS.釋出率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773期)
   記者:全聯會署醫慢連箋推動專案小組召集人 陳合成
   日期:
 
   

 

 

 

首先釐清「慢箋」與「慢連箋」,處方「開立率」與「釋出率」名詞定義。

 

一、慢箋 vs.慢連箋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及38條及健保局案件分類,兩者定義如下:
「慢性病處方箋」(簡稱慢箋):案件分類「04」慢性病,處方最多天數為30天。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簡稱慢連箋):案件分類「04」慢性病,處方天數大於28天,且可連續調劑2、3次,最高可調92天者,轉為案件分類「08」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二、開立率 vs.釋出率

開立率:只計算開立張數比例,而不論處方箋調劑處所,例如在健保局公開網站,可查詢醫院「門診慢性病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百分比」。

釋出率:此指標計算乃以健保藥局調劑張數為分子,處方開立張數為分母,也就是所有處方中,健保藥局所調劑張數所佔的比率,此指標目前健保局未公開的資料。

健保局的各種統計依不同分析而有不同指標名稱,在看指標時,須清楚指標定義所採用的數字依據。全聯會「署醫慢連箋推動專案小組」也將去函健保局索取所需相關資料,以便密切追蹤署醫處方箋釋出成果。

 

處方箋所有權歸誰所有?

處方箋所有權雖為病人所擁有,然而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依其「得」字解釋:醫師可以交給病人,也可以不用主動交給病人。前者,病人不用要求就能拿到;後者,病人則須主動索取,方能取得處方箋。意即在病人沒有主動要求的情況下,由院所藥局直接調劑給藥的行為並不違法。

因此,藥師公會全聯會在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過程中極力爭取,終將處方交付的方式修改成為第七十一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應」字為「必須」之意,也就是醫療院所必須主動交付,病人不需要求即能取得處方,自行選擇調劑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