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2, 四月 19 - 16:4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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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1年04月12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115247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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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歆芳股份有限公司涉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擅自製造化粧品,為維護民眾消費者安全及權益,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1年04月03日高市衛藥字第10132946300號函辦理。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止。」
三、案內歆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擅自製造化粧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1年01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0130256700號函移請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偵辦在案。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惠請轉知及督促所屬會員立即下架,勿陳列販售旨揭違規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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