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10 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藥事法第19條 及第34條,將交付院會二讀及三讀,可望修法過關。未來,藥局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及販售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
96 年修正藥師法第15 條增訂第三項,明定「藥師得販售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而藥事法第19條及第34 條卻遺漏未一併修正,為避免同一事於二法有不同規定,有礙社區藥局權益,經全聯會努力爭取立委支持,經衛環福利委員會一讀審查通過,增訂藥局得「販賣一定 等級之醫療器材」之規定。
關於「藥師法第2 條」,當天並沒有通過,由於全聯會所提之修正條文第2 項對於擁有外國藥師資格或在外國藥學系畢業之藥學生,應考國內藥師,有關其藥師錄取人數,明定「不得超過錄取當次總額百分之一」,經過與會人員認定有違憲之虞。
由於在教育部之「招生與新設藥學系」有總額管控,毋庸在藥師法再做此限制。後經與會委員討論,有關「藥師應考資格」,應恢復至原藥師法第2 條規定或修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4條主管機關授權規定,制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中去做修定。
在會中做附帶決議,立法院要求考試院應於1 個月內,由考選部與教育部及藥師公會全聯會,共同協商藥師國考應考資格。相關修法進度,未來將於藥師週刊及全聯會TPIP刊出。
全聯會特別感謝台大臨藥所林慧玲教授,在此次修法上,有諸多的關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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