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通過後,若停業超過1年卻仍無恢復營業者,醫師、醫療機構應於到期日起30天內,辦理歇業,若未辦理,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通過修正的醫療法明定,醫療機構施行的人體試驗計畫變更時,仍應依程序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處醫療機構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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