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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醫療機構停業 擬1年為限

發表於
   資料來源:中央社
   記者:謝佳珍
   日期:100年08月11日
 
   

 

 

 

由於現行法令缺乏對醫師、醫療機構停業時間的相關規定,實務上可能造成無限期停業,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師法與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停業均以1年為限。

修法通過後,若停業超過1年卻仍無恢復營業者,醫師、醫療機構應於到期日起30天內,辦理歇業,若未辦理,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通過修正的醫療法明定,醫療機構施行的人體試驗計畫變更時,仍應依程序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的業務,處醫療機構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