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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 1121400858 號及衛授食字第1121400859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0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0334310號
 
   
 

 

  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 1121400858 號及衛授食字第1121400859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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