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以衛部中字第104186098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暨處理原則影本各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由 Admin 在 2015, 七月 19 - 02:48 發表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 |||||||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412053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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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公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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