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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依規定應於100年7月31日前,辦理100年上半年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記者:
   日期:100年07月01日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通知

受文者:各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

主  旨:請貴機構依規定於100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辦理100年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以免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之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應定期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相同之罰鍰。

二、100年7月31日前應辦理1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上半年)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無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者,亦須辦理申報作業),申報方式可使用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請儘量使用網路申報。請至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首頁(網址:http://cdmis.fda.gov.tw)下載專區-->新版申報流程說明文件下載列印操作手冊。

三、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變更:

(一)「硫美妥(Thiamylal,5-allyl-5-(1-methylbutyl)-2-thiobarbiturate)」(商品名:CITOSOL,治得舒)於100年1月14日增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使用者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並設置簿冊登載收支情形,於隔年1月申報上年度收支結存情形。

(二)「5-甲氧基-N,N-二異丙基色胺(5-MeO-DIPT,5-methoxy-N,N-diisopropyltryptamine)」於100年1月14日增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使用者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如有使用該品項從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向本局申請,並設置簿冊登載收支情形,於隔年1月申報上年度收支結存情形。

四、1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曾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者,請自辦理變更時所申報之日期接續申報,已申報過之日期不需重複申報。「本期結存數量」應為「上期結存數量」加上「本期總收入數量」再扣除「本期總支出數量」,並應與100年6月30日簿冊之結存量相符。

原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