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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普麗舒黏性傷口護墊」產品外標示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81573號
 
   

 

 

 

主旨:
有關「普麗舒黏性傷口護墊」產品外標示涉違反藥事法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00年06月16日嘉市衛藥字第1001040231號函及本局100年01月19日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辦理。
二、本案係本局100年01月19日於貴藥局查獲旨揭產品,經查前述產品外包裝未標示藥物許可證、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項目,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據永豐工業原料醫療儀器行至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略以:「本行於90年05月21日遷址至嘉義市重慶路266號,查本行於民國86年歷經火災,該項產品付之一炬,所以推論該產品至少14年之久…」等詞。
三、按藥事法第2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同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貴藥局儘速將旨揭產品下架,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四、另副本抄送新北市藥師公會、新北市藥劑生公會、新北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下架旨揭產品,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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