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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藥局領藥送贈品」之規定,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法辦理,如經查獲本轄藥局有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或促銷藥物者,將依藥師法第21條第6款或第7款規定移付懲戒,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303020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藥局領藥送贈品」之規定,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法辦理,如經查獲本轄藥局有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或促銷藥物者,將依藥師法第21條第6款或第7款規定移付懲戒,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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