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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民眾使用醫用氣體藥品安全,維護合法醫用氣體廠商權益,本局將加強稽查管理轄內醫用氣體製造、販賣業者及醫療院所使用者符合藥事法相關規定,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遵守藥事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100年0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81761號
 
   

 

 

 

主旨:
為保障民眾使用醫用氣體藥品安全,維護合法醫用氣體廠商權益,本局將加強稽查管理轄內醫用氣體製造、販賣業者及醫療院所使用者符合藥事法相關規定,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遵守藥事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6月17日FDA藥字第1001403666號函辦理。
二、查醫用氣體納入藥品管理已自99年04月01日起正式實施,為落實醫用氣體藥品管理,加強管制醫用氣體製造及販賣行為,本局將加強稽查醫用氣體製造廠是否出貨給合法販賣商及醫療院所是否使用合法醫用氣體等情事,若有違法情事,依藥事法相關規定查明處理。
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06月17日FDA藥字第100140366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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