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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所-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 大陸刑度重

發表於
   資料來源:旺報
   記者:江雅綺
   日期:100年06月28日
 
   

 

 

 

近期台灣食品含有塑化劑一事,再次將人們的目光聚焦在食品安全上。之前大陸也出現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如三聚氰胺事件,兩岸都面臨著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台灣和大陸法規都明確禁止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添加物,違反者均負刑事責任;但從刑罰力度上來看,大陸《刑法》 144條的「生產銷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也就是最重可判死刑。

台灣對此不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稍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最重只能處3年有期徒刑,但可另外援引《刑法》191-1條「公共危險罪」,即「在公開陳列、販售之飲食物品或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