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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藥害救濟申請

發表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
   日期:100年04月19日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修正案,放寬依照仿單規定外使用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規定,只要符合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就可以申請藥害救濟。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在提案中說明指出,仿單是藥品附加的說明書,為確保藥品的有效及安全性,藥品上市前仿單需向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如果醫師開立處方時,沒有遵照藥品仿單指示來使用藥品,這樣的處方就稱之為「仿單標示外使用藥物」。

但根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的統計,「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佔歷年來藥害救濟申請案不予救濟原因3成以上,民眾按醫囑服藥應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未能獲得藥害救濟補償,並不合理。

因此,黃淑英提出修正案,要求放寬藥害救濟相關申請規定,全案原本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遭到保留交付協商,朝野黨團協商時,保留現行條文規定,「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仍是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但增加「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放寬申請藥害救濟相關規定。

此外,立法院院會也通過朝野協商通過的附帶決議,規定藥害救濟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如果發現醫師開立仿單標示外使用藥物處方有不當情形時,應移送主管機關懲處,並要求主管機關加強管制藥廠行銷仿單外使用藥物的非法行為。

附帶決議也規定,所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的認定,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用藥當時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個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