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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四法廣告管理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記者:
   日期:100年03月31日
 
   

 

 

 

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廣告管理 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儘速呈報立法院進行審議。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將依修正條文與傳播媒體、公商業者主管機關通力合作,加強查處違規廣告,以維護國人用 藥安全及消費權益。
「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四法修正案通過後,將可加重違規業者及傳播媒體對刊播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的責任,及要求業者刊登更正廣告、通路業者就繼續販售違規廣告之產品負責、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提高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之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二、增訂通路業者繼續販賣或意圖販賣違規廣告產品之處罰規定。
三、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為加強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管理,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五、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公司、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事項廢止,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請其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六、明定化粧品廣告、宣傳、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事,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度;接受委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6個月保存委刊播者之姓名等相關資料,且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將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指示,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