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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使用未經核准醫療器材將依法予以處罰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記者:
   日期:100年03月28日
 
   

 

 

 

按媒體報導仁O公司未經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印度製人工水晶體」產品販售乙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即交由高雄市衛生局協同高雄市調處共同查獲該批不法醫療器材。

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以確保產品品質、安全、有效。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函請各醫療 院所,應注意所採購之醫療器材是否取得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且產品包裝標示應與許可證登錄內容相符,以保障病患之健康及安全。對於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 醫療器材者,依同法第84條相關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另對於明知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者,亦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目前各縣市衛生局已針對其轄區使用案內該等不法醫材產品進行下架回收並查扣,另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加強醫療器材邊境查驗。
由於眼科專科醫師執行植入人工水晶體術後,病患均會接受詳細之檢查,以確保眼睛術後狀況無虞,因此病患如有劇烈頭痛、眼痛、眼壓高等症狀,應立即就醫,若仍有相關疑慮,請至眼科專科醫師洽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