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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法規委員會訂定: 個資法下 藥師應注意事項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713期
   記者:
   日期:
 
   

 

 

 

個人資料保護法藥師應注意事項 

1、藥師須因業務上正當目的而接觸使用病患之個人資料。
2、藥師執行業務時應謹慎小心,避免病患之個人資料外洩。
3、藥師因業務上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病患之權益。
4、藥師因執行業務而接觸使用病患之個人資料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逾越業務目的之必要範圍。
5、藥師執行業務時除以誠實信用方法接觸使用病患之個人資料外,其方法與目的間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6、社區藥局處理超過保留期限之處方箋時應注意病人之個人資料是否有外洩之虞。

 

常見未知會當事人即利用其個人資料情形

1、藥局彙整病患調劑處方箋所得知其病況或身體狀況,提供公會從事藥事照護之資料。
2、健保局所提供之高診次藥事照護名單資料。
3、公會印製之會員名冊其中之個人資料(如身份證字號等)。
4、藥局將病患處方箋轉至第三地調劑時。
5、未獲病患同意,藥師即告知其家屬藥歷(如隱疾)。
6、藥歷電子檔未有效保護致有被盜取利用之虞(如未使用合法保護軟體致被破解)。
7、藥袋上列印過多病患身份資料(如身份證字號全顯示)。
8、推銷藥品時聲稱某人曾使用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