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2月15日署授藥字第1000000594號函辦理。 二、中藥製造業者有旨揭變更事項者,中藥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請業者自行修正刊印。另相關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並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作紀錄,留廠備查。 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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