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一月 7 - 11:32 發表
|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100年01月03日 |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0001號 |
|
|
|
|
|
|
主旨:
敬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將自營之「藥房」正名為「藥局」,勿再以藥房自稱,以免長期誤導民眾。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藥事法第19條所稱之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三、敬請 貴會提醒所屬會員,請將自營之「藥房」正名為「藥局」,請勿再以藥房自稱,以免長期誤導民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