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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將自營之「藥房」正名為「藥局」,勿再以藥房自稱,以免長期誤導民眾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100年01月03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0001號
 
   

 

 

 

主旨:
敬請   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將自營之「藥房」正名為「藥局」,勿再以藥房自稱,以免長期誤導民眾。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辦理。
二、藥事法第19條所稱之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三、敬請    貴會提醒所屬會員,請將自營之「藥房」正名為「藥局」,請勿再以藥房自稱,以免長期誤導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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