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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袋標示不完整 最重罰1萬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704期
 
   

 

 

 

【本刊訊】

現行醫療法、醫師法及藥師法對於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之載明事項有所差異,立法院將通過藥師法第19條修正草案,除現有法定項目外,增列「作用或適應症」,以保障病人知的權利及用藥安全,並與相關法律之規範事項具一致性。屆時藥袋資訊不完整,最重會被罰1萬元。

藥師公會全聯會指出,考量設備還未更新之藥局,建議應給予一定期限之建置更新,全聯會爭取3個月宣導緩衝期,以利修正後之落實執行,並促進整體醫藥環境之健全發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指出,為保障民眾對於所服藥物作用或適應症、用藥安全等知的權益,且配合其他相關法令對所規範事項之一致性,故修正藥師法部分條文,使規範更加嚴謹明確,有關修正重點:(一)第19條條文,依委員黃淑英等提案,除將第一項第一款中「及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等字刪除,增列第二款文字:「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及原第二款至第六款外,餘照案通過。(二)委員黃淑英等提案第22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