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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未曾核准含胎盤素成分之西藥藥品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日期:99年11月02日
 
   

 

 

 

對於含有胎盤素成分產品之管理,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如為注射劑,應以藥品列管,且衛生署並未核准任何含有胎盤素之西藥藥品許可證,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健康,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使用。

凡是屬於藥品應依藥事法第 39條之規定,向衛生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經審查核准後,由衛生署發給藥品許可證,該藥品才能製造或輸入國內。如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是輸入國內,依藥事法第 20條及 22條規定,則分別屬於偽藥或是禁藥。如經查獲,依藥事法第 82及 83條規定,移送法辦。

為保障民眾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加強查核各通路違法藥品,為維護用藥安全,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請勿購買來源不明藥品,以確保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