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衛生局日前接獲很多檢舉案件,都因網路上販賣醫療用品而觸法,依據藥事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也就是說販賣醫療器材應該要向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藥商許可執照,才可營業。
如果民眾在網路隨意販售醫療器材,是違反藥事法第27條依同法第92條規定可處3-15萬元之罰鍰。衛生局提醒民眾注意在網路不得販賣醫療器材。
另外也呼籲民眾必須要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店家購買醫療器材,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與健康。
衛生局受理民眾檢舉案件中,曾有一名小姐網拍助行器,因家中長輩受傷購買使用,現在已痊癒,因捨不得丟棄,所以上網拍賣,因而遭到衛生局查處。
因網路販售通路為一虛擬空間,商品乃於訂購後郵寄予消費者,消費者若有使用疑難,無法由廠商當面給予解說及操作示範,基於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故衛生署並未同意網路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物。
台南市衛生局呼籲,醫療器材產品不得於網路販售,請民眾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商店購買醫療器材。目前藥局、藥品公司、生技公司、儀器行、便利商 店、大賣場、藥粧店、藥行等很多已領有藥商許可執照,民眾購買時,請注意產品之包裝或標籤應明確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如衛署醫器製(輸)字第 000000號、衛署醫器製(輸)壹字第000000號等。
衛生署核准之許可證產品詳細資料,民眾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