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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甲去光水棉片」化粧品,其涉來源不明且標示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55366號
 
   

 

 

 

主旨:
有關貴藥局販售之「護甲去光水棉片」化粧品,其涉來源不明且標示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惠請立即下架不得販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衛生局99年4月22日南市衛食藥檢字第0990012296號函及本局99年度化粧品抽驗計畫辦理。
二、本案係本局99年1月14日於貴藥局抽驗之「護甲去光水棉片」,其外包裝未標示成分涉違規一案,案經貴藥局表示「產品係向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的,標示也是該公司負責。」,並檢附銷貨單供參,惟經臺南市衛生局99年3月29日派員實地稽查「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396巷18號1、2樓)」,該公司已遷移不明。
三、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者,將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另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23條第3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一、提出來源經查證不實者。……」,查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遷不明,尚無法查證其來源,爰案內產品已核屬來源不明之化粧品,併予敘明。
四、副本抄送臺北縣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臺北縣美容美髮材料商業同業公會、臺北縣藥師公會、臺北縣藥劑生公會、臺北縣西藥商業同業公會,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惠請轉知會員將旨揭違規產品下架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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