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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王膠囊」,經檢出含「Vardenafil西藥成分及Caffeine成分」,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55112號
 
     
 

 

主旨:
有關貴公司販售之「我王膠囊」,經檢出含「Vardenafil西藥成分及Caffeine成分」,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請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1項規定,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於3個月內收回市售品,並將回收情形報局,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4月22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34359100號函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2日板檢慎速98偵26782字第209212號不起訴處分書辦理。
二、藥事法第80條規定: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者。
(四)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五)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證記者。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
三、副本抄送臺北縣藥師公會、臺北縣藥劑生公會、臺北縣西藥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勿販售案內該等產品並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配合業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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