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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印製發放廣告宣傳單涉違規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守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以防觸法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45350號
 
     
 

 

主旨:
有關藥局印製發放廣告宣傳單涉違規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守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以防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9年2月11日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二、有關民眾日前檢舉藥局印製發放廣告宣傳單,內容刊登「…善存100粒市價580元 519元…銀寶善存 市價620元 569元 洗眼液市價350元 299元…(複方起陽籽)救四高、找性福…」等詞,涉違反衛生法規規定。
三、按藥事法第66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60335015號函釋:「對於媒體刊登藥物價格時,如有原價及特價比較等訴求,涉及藥事法第24條所稱之招徠銷售,仍以藥物廣告管理」。
四、依據行政院生署82年4月29日衛署食字第8225211號函訂定及94年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修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將我國食品廣告及標示分為三層次:1、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2、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1)及生理功能者(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3、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
五、另化粧品廣告登載或於播映時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化燈片、電影、電視及其它傳播工具登載或宣傳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且勿擅自變更核定之廣告內容。經核准之化粧品廣告於登載、宣播時,應註明核准字號,以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六、有關化粧品廣告之「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可逕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相關法規->其他規定(http://www.fda.gov.tw/files/list/訂定「化粧品得宜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pdf)查詢,另食品廣告相關規範可逕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資訊網->法規資料->食品衛生類->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文函釋彙編->第十九條(http://food.doh.gov.tw/foodnew/MenuThird.aspx?LanguageType=1&ThirdMenuID=3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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