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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毛膏含藥未登記 北縣衛生局開罰

發表於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
   記者:黃村杉
   日期:99年04月21日
 
   

 

 

 

北縣衛生局日前針對市售標示具除毛或脫毛效果(未標示藥品許可證字號)產品共抽驗11件,檢驗是否含以藥品管理之硫醇乙酸鈣(Calcium Thioglycollate)成分,其中有6件產品含該成分,卻未申請藥品許可證字號,不合格比率約為55%。針對6件不合格的除毛膏產品除立即通知販 賣處所應下架外,併將進一步針對不合格之輸入或製造業者依違反藥事法第39條規定,及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藥物食品科長王淑芬指出,市面上除毛產品琳瑯滿目,衛生署將除毛膏或脫毛膏產品列為藥品管理,上市前需申請藥品許可證字號,其所含劑量及標示之用法、用量等資料需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並依藥事法相關規定標示,以保障民眾使用安全。

汐止國泰綜合醫院皮膚科邱琬婷主任表示,「除毛膏如含有硫醇乙酸鈣(Calcium Thioglycollate)化學成份,容易刺激皮膚且腋下皺摺多,使用不當可能造成藥物殘留,對皮膚造成傷害,如皮膚有傷口或發炎現象時,則不應該使 用該類產品。同時建議民眾使用前可先試用一小塊皮膚塗抹一段時間,了解是否會有過敏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