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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一百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十二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藥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以下全民健康保險之藥費收入,均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百分之九十四。
2、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1)藥費收入:百分之百。
(2)藥事服務費收入:百分之三十五。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百分之二十。
(可參閱財政部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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