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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 1121200806號令修正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30230213號
 
 

 

  主旨: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 1121200806號令修正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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