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亞東院訊 第123期(99年2月份)
作者:肝膽腸胃科 林建助 醫師
日期:99年01月26日
慢性 肝炎一直是影響國民健康的重要疾病,B型及C型肝炎病毒感染已被證實與肝硬化及肝癌有密切的相關性。台灣地區的成年人約有三百萬人是B型肝炎帶原者,其中 有許多帶原者(約70%)其B型肝炎病毒已被免疫力大量清除,且無活動性肝炎或肝硬化,是所謂的「健康帶原者」,這些人不需任何藥物治療,但仍需定期在門 診追蹤檢查。仍有不少人罹患慢性肝炎(即肝功能不正常持續超過六個月),這群人需要有效的治療,以減少猛爆性肝炎的發生、阻斷肝硬化和肝細胞癌的演變。
目前常用的血清檢測抗原有三類,分別為HBsAg (表面抗原)、HBcAg (核心抗原)以及HBeAg (e抗原)。 表面抗原在感染B型肝炎病毒後六星期出現,約三個月後消失,若六個月後仍持續呈陽性反應表示患者已成為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e抗原與病毒複製有關,一般而 言病毒複製量越高,e抗原易成陽性,傳染性也越強。此外, B型肝炎病毒DNA含量則是得知病毒複製量最直接相關的指標。慢性B型肝炎感染可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為免疫耐受期,約為患者自感染後到20至25歲 間,這時期患者與病毒和平共處,肝功能多正常,但體內病毒DNA含量高,e抗原呈陽性。第二時期為免疫廓清期,肝功能會反覆上升,病毒量會慢慢減少,e抗 原也有機會由陽性轉陰性,但因肝炎反覆發生導至部份病人引發肝硬化,甚而肝衰竭,或雖無肝硬化卻產生肝癌。一旦e抗原轉陰性後,七成患者病 程趨於穩定,肝功能恢復正常,體內病毒含量降低甚而測不出,此時期及為第三階段不活動期。但有小於5%的患者在e抗原轉陰後又轉成陽性而導致肝炎;也有約 四分之一的患者因病毒基因突變產生e抗原陰性但B型肝炎病毒DNA陽性的肝炎,這兩種情況可視為第二階段的延續,也容易形成肝硬化。
為了全面防堵母子B型肝炎病毒之垂直感染,政府自1984年起已補助大筆的經費,對新生兒全面施打B型肝炎疫苗。B型肝炎疫苗(Hepatitis B vaccine)是注射型的不活化疫苗,目前使用的疫苗為基因工程所製造,安全性高,在施打3劑後的保護力可以持續至少15年。為防止水平傳染即須避免輸 血、打針、血液透析、針灸、穿耳洞、刺青、共用牙刷、共用刮鬍刀;若尚未感染過B 型肝炎病毒者,則需注射B 型肝炎疫苗。注射疫苗表面抗體陽性轉率約80-90﹪以上,副作用極低,僅注射部位的紅腫、或發燒、出疹、輕微腹瀉,無嚴重副作用。B型肝炎疫苗接種數年 後,血清抗體效價可能逐漸降低或無法檢出抗體,依據疾病管制局長期委託國內專家學者研究顯示,大多數未檢出抗體之個案,對於B型肝炎病毒感染仍具有保護 力。另亦有研究顯示,自7歲時檢測B 型肝炎抗體,長期追蹤至14歲,不論B型肝炎抗體有無檢出,及有無追加1劑B型肝炎疫苗之個案,均無新增之B型肝炎帶原者,且近年國內急性B型肝炎通報病 例並未明顯上升。因此若非B型肝炎感染高危險群,目前尚無須全面再追加1劑B型肝炎疫苗。
台灣地區C型肝炎患者約有30萬人,感染率因地區不同差異很大,一般約為2-5%。患者一旦急性感染,在1到2週內血清中HCV-RNA會快速上升。之後 2到 8週肝功能會上升,但其中只有25%的病人會有症狀,例如:疲倦、噁心及黃疸,但很少出現猛暴性肝炎。急性C型肝炎患者有70~80%以上會導致慢性持續 性的感染,無法清除病毒,這是與B型肝炎極大差異處。慢性感染是指病人在感染6個月後血中能可測出HCV-RNA;如果同時伴隨肝功能異常,則稱為慢性C 型肝炎。在經過二十年的反覆發炎,有20-30%的患者會發展成肝硬化,其中每年約有1-4%會併發肝癌。因此,C型肝炎病毒可說是僅次於B型肝炎另一肝 臟殺手。C型肝炎病毒還有個特色就是它的核甘酸序列(遺傳密碼)常常會變來變去,因此C型肝炎到目前為止,尚未有疫苗出現。
中央健保局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例行藥價調整,一部分藥費節餘用於有實證支持治療效益的給付對象及範圍,使病患能及早接受有效的治療,B型及C型肝炎治療藥物即為給付條件放寬的第一波,自2009年11月1日起適用,內容包括:
1. B型肝炎及C型肝炎的篩選條件,可以「抽血檢驗病毒量」取代「肝穿刺」,以評估病患是否需接受B型肝炎藥物治療。
2. B型肝炎治療的給付條件:
(1)口服抗病毒藥物療程由給付18個月延長至36個月。
(2)新增HBeAg陽性之肝代償不全病患,若於36個月療程內經檢驗證明轉為陰性者,可再給付12個月。
(3)新增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預防B型肝炎發作。
(4)經使用第一線口服抗病毒藥物出現抗藥性,「合併救援治療」原來只給付第二線藥物,新增可以同時給付原第一線藥物再加上第二線藥物治療2年或再使用干擾素治療1年。例如:原來使用干安能發生抗藥性後,可以給付併用干適能2年。
3. C型肝炎治療的給付條件,將依病毒對藥物之反應區分,有別於原有固定療程4至6個月(即16週至24週),治療有效者可延長至48週,且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
(1)有「快速病毒學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2)沒有「快速病毒學反應」,但有「早期病毒學反應」者,給付治療48週。
(3)到第12週未達到「早期病毒學反應」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給付條件放寬後,預計B型肝炎將有10,000人受惠,每個病患一年可省下約5萬元藥費;預計C型肝炎患者約有5,000人受惠,每位病患一療程(24週) 約可省下14萬元的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