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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為持續誰動藥品電子仿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藥品採用電子仿單辦理原則」(如附件),自函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929448號
 
 

 

  主旨:為持續誰動藥品電子仿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藥品採用電子仿單辦理原則」(如附件),自函告日起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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