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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以FDA食字第111130137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111101729號
 
   
 

 

  主旨:1111835_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以FDA食字第1111301376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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