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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限於110年12月31日前屆滿,且經廠商回復不展延許可證者,本署將自111年7月1日起取消給付(共1項)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10888276號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限於110年12月31日前屆滿,且經廠商回復不展延許可證者,本署將自111年7月1日起取消給付(共1項)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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