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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7343號公告訂定,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8月0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7539號
 
   
 

 

  主旨:「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7343號公告訂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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