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知「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3、附表8、附表12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6,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2631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2632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由 NTPA012 在 2021, 四月 28 - 15:17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23日 | ||||||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779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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