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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0年2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017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2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疾字第1100100176號
 
   
 

 

  主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0年2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017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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