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有關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035513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92233310號
 
   
 

 

  主旨:有關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035513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