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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於109年5月28日以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6月0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90987315號
 
   
 

 

  主旨:「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於109年5月28日以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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