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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以FDA食字第108130250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2512號
 
   
 

 

  主旨:「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以FDA食字第108130250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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