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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其他履約保障方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4月19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9002204號

主旨: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其他履約保障方式。

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二、電子支付機構於接受消費者及發行人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依雙方委任,於消費者(付款方)購買禮券時,先接受消費者所支付購買禮券之款項,並俟消費者使用禮券之一定條件成就後,再將購買禮券之款項移轉予發行人(收款方),係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之範疇。

三、茲公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踐行之履約保證,屬「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第3款所稱本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四、發行人應於禮券明顯處揭露本部許可同意之公文字號,並記載下列內容:「本商品(服務)禮券所發行之金額,已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存入O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O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前開電子支付機構保管禮券所發行之金額期間自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止(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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