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0603號
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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