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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廣告不實,最高罰5百萬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記者:李叔霖記者
   日期:04月11日
 
   

 

 

 

立法院昨(十)三讀通過化粧品法規修正案,違法者最重罰五百萬元。食品藥物管理署昨指出,修正案參酌國際規範,將把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如此更能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此外這次修法目的在於強化管理、調和制度,以便遏止惡意不法、接軌國際。

化粧品法規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昨表示,這次修法為制度性重大變革,將可精進政府管理行政效能,強化源頭及流通管理,並為台灣民眾建構優質化粧品使用環境。由於這次修法幅度比較大,政府將給化粧品業者適度合理的緩衝期、準備期,以便減緩對化粧品產業可能的衝擊。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科長洪國登指出,修正案通過之後,倘若發現業者宣稱醫療效果的違規廣告,依照情節輕重罰六十萬至五百萬元,最快明年中左右可望實施。此外,這次修正案實施後,將使台灣化粧品管理與國際接軌,透過法規協和降低化粧品產業面對國際市場法規障礙,提升競爭力。

新法實施之後,經過衛福部公告產品於上市之前,業者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以及製造場所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便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如此可以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產品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甚至加強化粧品安全性管理,維護化粧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