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十二、附表十三及附表十五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71401779號公告預告,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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