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換(補)發考試院及格證書

  資料來源:考試院 - 證書服務
  承辦單位:考試院(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聯絡電話:(02)8236-6000
  補發證明書申請表(doc檔案),(pdf檔案)
 
   
補發證書
 

本院為服務考試及格人員,對領有本院所核發之各類證書,因遺失或污損者,可依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其因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字號等依法變更者,可申請證書改註。
通信申請改註、補發考試及(合)格證明書、英文證明書及影本認證之期間,為自本院收文日起三個工作天完成並掛號郵寄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補發、改註作業,若有急需,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檢附委託書(doc檔案))來院辦理,隨到隨辦,一小時內辦妥。
相關申請表格,申請人可附回郵信封或以傳真方式向本院索取,亦可自行在網路中擷取列印(請以A4規格列印),於填妥申請表後,檢齊附件,向本院申請辦理。郵寄地址:116臺北巿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收,聯絡電話:(02)82366209。

考試院考試及(合)格證書補發、改註、英文證明書、證(明)書影本認證之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分別如下:

(一)考試院考試或訓練及(合)格證書遺失或污損補發證明書申請表(doc檔案),(pdf檔案) 乙份。可參考(範例圖檔一(jpg檔案)填寫申請表。
(二)證書污損者檢附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規費伍佰元整。(請用郵局匯票,受款人:考試院秘書處出納科)
(五)注意事項:

  • 僑居國外之國民及外國人,應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填註其國籍及護照號碼。
  • 證書經補發後,原證書即行作廢,嗣後如發現原證書時,應即繳回本院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