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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促進醫病和諧,創造社會共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醫事司
   日期:01月23日
 
   

 

 

 

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將在本月底前報請行政院審查,預計於立法院下會期進行審議,以期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妥速處理醫療事故,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並建立從醫療事故與爭議中分析除錯的學習機制,提升醫療品質與維護病人安全。

為預防及降低醫療事故之發生,解決醫病雙方面對醫療爭議處理之困境,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為核心,接續擴展至「事故發生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保障權益」、「系統除錯提升品質」三大面向,衛福部已完成「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事故發生即時關懷: 100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則須指定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團體,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儘速向病家進行說明、溝通,並提供當事人協助及關懷服務;其過程中,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陳述,不得作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以促進醫病雙方溝通解決紛爭。

調解先行保障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醫療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 不論民刑事之醫療爭議案件,均應依本法先行調解,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調解期限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但經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將委託或成立專業機構,協助醫療爭議案件之爭點釐清及提供評析意見,屬死亡及重傷之醫療爭議,調解前應申請釐清爭點或評析意見; 調解過程,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或當事人所為之遺憾、道歉、讓步或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此外,調解成立之案件應送法院核定,經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不得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

系統除錯提升品質:強化醫療機構內部風險管控機制,重大醫療事故應進行根本原因分析、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嚴重之醫療事故,仿飛安事故調查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外部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報告之公布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及共同學習之原則,以供所有機構借鏡,避免類似事故反覆發生。

衛福部並指出,醫療之本質係為救死扶傷,醫療爭議頻以刑事訴訟處理,導致急重症人才流失、防禦性醫療彌生,已危及醫療體系之健全發展,亦不符民眾之健康權益。因此,衛福部近年積極推動醫療事故非訴訟處理機制,並獲致初步成效: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之醫療糾紛案件數已自101年524件下降至105年349件;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件數,亦自101年944件降至105年615件,平均調處成功率達37%; 而生產事故之訴訟案件亦因生產救濟試辦計畫之實施大幅減少約7成。衛福部參酌上開成功經驗,研擬推動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法之立法,期藉由醫療爭議處理之法制化,進一步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止訟減紛,同時逐步建立非責難之病人安全文化,促使醫療品質持續提升,創造社會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