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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日期:12月11日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0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608566號

附件: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

主旨: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凡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如附件)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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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
公告訂定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含有黃樟素等十五種成分之化粧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