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6288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八、附表十及附表十一修正草案1份
主旨:預告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八、附表十及附表十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
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附表五:苗栗縣、附表八:雲林縣、附表十:嘉義縣、附表十一:高雄市)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日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64。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郵件:evon026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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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40628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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