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本(29)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重點為提高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之限量標準。
本次修正案提高食鹽中之碘添加濃度至以碘計20-33毫克/公斤,係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合作,依據國人飲食習慣、食鹽平均攝取量及每日食鹽攝取量上限,以世界衛生組織(WHO)食鹽碘營養強化濃度建議表進行推算,經專家會議研議及風險評估之結果,期能補充國人碘營養素之來源。
食藥署並已於105年11月1日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規範加碘或未加碘鹽品之品名、醒語等標示,使消費者快速且明確了解食鹽產品資訊,兩規定將同步於106年7月1日實施。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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