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6月01日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各1份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檔案下載
F01、F02增修訂摘要表
F01、F02增修訂摘要表(PDF)
F01、F02號列表
F01、F02號列表(PDF)
公告掃描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