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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佳SO纖姿膠囊SHOW」膠囊食品,經檢出含「Desmethylsibutramine(分子量 265)係Sibutramine之類緣物」成分,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

發表於

公文日期:98年12月29日


主旨:
有關貴公司販售之「倍佳SO纖姿膠囊SHOW」膠囊食品,經檢出含「Desmethylsibutramine(分子量265)係Sibutramine之類緣物」成分,涉偽、禁藥之刑事案件,請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1項規定,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於3個月內收回市售品,並將回收情形報局,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15日板檢慎速98偵25719字第19945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2日衛署藥字第0980028614號函辦理。
二、藥事法規第80條規定:藥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者。(四)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報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五)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六)其他經央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
三、副本抄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臺北縣藥師公會、臺北縣藥劑生公會、臺北縣西藥商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勿販售案內該等產品並依據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配合業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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