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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及食品業者應停止販賣或使用「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18項產品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03月17日
 
   

 

 

 

為避免民眾誤購違規產品損及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已通知各大網路平台業者,應停止販賣「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油脂)」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乳瑪琳等18項產品(原19項,扣除重複1項),針對仍於網路販售違規產品之業者,食藥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依法裁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為確保學校已無使用應下架之產品,衛生單位針對教育部提供曾使用乳瑪琳等產品之47家學校清查,已確認該47家學校已無使用應下架之產品。地方衛生局亦持續稽查遠東油脂疑涉混摻逾期原料之18項產品下架情形,截至2017年3月16日17時止,共計稽查3,954家次,下架產品約53.7公噸。

食藥署再次提醒,網路平台及食品業者應於2017年3月13日晚上12時起,停止販賣或使用遠東油脂「保存期限為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18項產品,違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規定嚴加處辦,相關產品品項可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http://dph.tycg.gov.tw/home.jsp?id=13&parentpath=0,1&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703100002&aplistdn=ou=data,ou=health1,ou=chhealth,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食藥署再次強調,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同法第47條規定,經依食安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