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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不論包裝、散裝或販賣機調製之食品皆應清楚標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3月10日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日益多樣化,因銷售現場無人員提供食品相關資訊,有必要明確規範販售產品之標示內容,以透明消費資訊,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3月9日預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標示,規範內容除食品資訊外,亦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預定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